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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82314 2013-02-20 11:35
你好 我想收养在云南墨江的侄子 我的户口现在在香港 我先生是香港人 需要经过哪些部门 需要怎么办理 谢谢
王进律师回复: 2013-03-05 14:13
回复:1382314 香港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1.收养人条件: (1)无子女; (2)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 (3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 (4)年满30周岁。 (5)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。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。收养孤儿、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,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。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可以不受本条第五项限制。 2.内地被收养人条件: (1)丧失父母的孤儿; (2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; (3)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; (4)不满14周岁。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可以不受本条第四项限制。 3.内地送养人条件: (1)孤儿的监护人; (2)社会福利机构; (3)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。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可以不受本条第三项限制。 二、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,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、证明材料: (1)香港居民身份证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; (2)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、婚姻、有无子女、职业、财产、健康、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。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,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。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,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,发给收养登记证,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 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,不予登记,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的,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。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,弃婴、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,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。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。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,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,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,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收养登记,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。 三、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, 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很手续。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,办理收养登记是要去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,那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,具体的办理程序是什么?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流程一般是:确定管辖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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